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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113年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案

一、 依據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第8條辦理。
二、 前開辦法補助對象為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7年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於近4年向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區公所更新報備有案,且於110、111、112年未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得依規定向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提出補助申請。

住宅發展處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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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6
  • 發布日期: 2024-04-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