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 年6 月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112 年1 月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相關規定請詳參附件資料。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112年2月編製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含相關附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