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公寓大廈事務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因應寒流來襲及維護本市建築物外牆磁磚飾材安全,請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建物所有權人配合辦理

1.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建物所有權人應定期自主檢查建築物外牆磁磚有無再剝落之虞,如有立即危險應儘速施作臨時安全放護措施,並辦理修繕改善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另於施工過程中應加強注意建築物構造設備安全。此外,為讓民眾快速瞭解外牆磁磚相關安全法令及修繕維護規定,市府也編訂「外牆飾面材安全Q&A手冊」,民眾可洽都發局官網電子書查閱(https://www.ud.taichung.gov.tw/28928/29378/1030335/1149401/)或洽市府都市發展局索取。

2.另如發現磁磚有脫落危險之虞,可請民眾向各區公所通報協處或撥打1999臺中市民一碼通通報。都發局將要求限期改善,同時張貼警示設施,並予適當圈圍防護,逾期未辦理者依違反《建築法》處6至30萬元罰鍰,督促建物所有權人應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用路人之生命安全。

3.為鼓勵民眾主動維護外牆飾面安全,都發局依「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編列相關補助經費,可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責任人向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提出申請;至於屋齡達二十年以上老舊大樓如符合「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辦法」相關條件規定,可向都發局都市更新工程科申請外牆拉皮經費補助。

二、 法規宣導:


1.《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起造人應負維護管理 責任;建築物外部、外牆飾材及其附屬構造物破損、污漬 、傾頹朽壞等嚴重影響市容觀瞻時,都發局得命所有權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起造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 ,都發局得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使用人、管 理人、起造人或肇事行為人連帶負擔。」同條例第56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經都發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得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 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2.《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3.《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22
  • 發布日期: 2024-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