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3年1月15日中市農作字第1130001685號函辦理。 二. 申報本(113)年景觀作物專區耕作措施之起始日應於6月1日後,結束日應於起始日起計算4個月(即生產環境維護期間至少需4個月),且限於同一年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