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公寓大廈事務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轉知所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維護保養機械停車設備,並定期向本局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月15日中市都管字第1130011579號函及建築法第77之4條規定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辦理。
二、 隨函檢送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張貼範例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相關設備宣導品,惠請貴公所轉知所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以憑藉各界資源,加強維護管理,保障民眾使用安全。
三、 相關網址參考:
(一) 專業廠商: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s://cloudbm.cpami.gov.tw):點擊「證照與講習」後選擇「公司/機構資料查詢」>選項「類別」選擇「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
(二) 檢查機構:本局公告委託「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等8家檢查機構」辦理本市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業務網址(https://www.ud.taichung.gov.tw/2471620/post)。
四、 相關規定如下:
(一) 建築法第77之4條第2項規定:「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二)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機械停車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及第6條規定:「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管理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檔案下載(或附件)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生活安全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6
  • 發布日期: 2024-01-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