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兵役法令規定,凡是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到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都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徵兵及齡男子,為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係以國曆年度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19以上,即已到達法定接受徵兵處理的兵役年齡,也就是徵兵及齡(註:在同一年度出生者,不論其出生月日,都屬相同兵役年齡);以民國112年為例:民國112年-93年次=19歲,因此,自112年1月1日起,93年次出生的役男,不論出生月日,其兵役年齡都是19歲,92年次出生的役男,其兵役年齡均為20歲,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