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行為為顧客體、形態、情狀及與饋贈,區別如下:
(一)行為之客體
此二者係指對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所支付之不法賄賂,不問其賄賂或經濟價值之高。
1.賄賂:係指金錢或能用金錢計算之財物。如現金、禮券、衣服、電器用品、房屋、書畫、餐飲等。
2.不正利益:係指賄賂外圍,凡事證明滿足人的需求或滿足人之慾望之有形或無形之利益,包括物質上與非物質上的利益。如設定債權債務或債務、給予無利息或低利貸款、投資、提醒官階、飲食、請性交享提供或娛樂等。
(二)行為形態
賄賂之行為有明顯的特徵:即要求、期約或收受。行為人只要有其中一種行為,即提出賄賂罪,而實際上已取得賄賂或利益不相同。
1.要求:行為指人向對方表示要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 公務員只要有此意思表示,即為已足,不問係明示或暗示、直接或同事、對方是否承諾或了解,員工已立賄賂罪。
2.期約:指公務員與對方合意,約定對方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方。至於由何方先表示,再達成合意,均在所不問。
3.收受:指員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方面。不詢問在公務執行之前或之後,也不詢問其用於自動或職員、員工設立賄賂罪的動機。
(三)行為之情狀
1.所謂「違反職務」係指在職務範圍內「應為除」、「不為而為」及「執行不當」。但「執行不力」不一定不一定職務,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2.對於違反公務員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不問其是否有「由此為」破壞職務行為之,均已構成違反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3.依刑法及貪污治條例之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無論是法定行政或裁決法令,只要對犯罪特定之職務有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行為或不正利益,均會構成犯罪。從司法實務之案件觀之,賄賂犯罪常見之例如下:
(1)兌現職務之行為
環保承辦人員,領取紅包,不告知污染事件發生。
核發證照人員,接受資格審核,違法核發證照。
海關緝私人員,收受紅包,鎮上不查辦走私菸酒。
交通警察人員,收受紅包,故意不填報違規舉報發單。
監獄管理員收受紅包,未對人違法搜身、檢查。
管區警察按年收受轄區賭場或應召站等教育從業人員贈送禮物或接受接受露天娛樂,對業者未積極取締或掃蕩、撿包袱。
海關稽查人員收受貿易商紅包,未予查驗貿易商進口的貨物,即快速海關通關放行。
(2)不履行現職之行為
核發公司執照人員,接受許可許可,並依法核准許可。
警察局辦理採購業務,接受廠商飲宴邀請,即可辦理採購業務。
地政局工作人員,接受代書紅包,提早辦妥登記案件。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