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置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臺中市政府民政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所屬員工。2.置主任秘書一人,襄理區務。3.設民政課、社會課、農業課、公用及建設課、人文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九個課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