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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小叮嚀系列宣導—不違背職務行為受賄與行賄罪

不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與行賄罪

許多公務員因與具體上職掌有對價關係,相對的雙方也有這個想法,且一方所交付之財物,是要求公務員就職責上方便、通融者,即屬於賄賂;雙方要求、通融的內容如若屬公務人員合法職務掌權範圍內,則屬「不兌現職務之受賄罪」;非公務員合法職務掌權範圍內之要求,則為「兌現職務之受賄罪」,二者均已觸犯刑法,必須接受法律制裁之製裁。

★★★如某單位經辦總務人員與廠商接觸腐敗,導入為方便驗收、盡速請款、乃引進煙、酒、水果等物品,如果收受禮物,目前系觸犯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第一款第3“對對於職務上之,要求行為期約或收受賄賂其他或不正利益」常見之案例,如某機關有核發建照或營業執照,申請人為使許可證早日核發,乃在申請文件內夾送紅包★★★如公務員經辦工程時,於施工中若按照設計圖、附表

料等嚴格執行監工,雖有加價紅包之實,乃屬「不破壞職務之收賄罪」。

★★★兌現職務★★★

其中派出所的警員,查獲管某一間泡沫工廠聘用未少女違法營業,結果接受花酒招待與關說,除此案外,還要求這家工廠交付8萬元外,以後每月且要繳納交規費2萬元,這家工廠為了做生意順利順利也答應下來。第2個月沒有依期限繳交規費,一名林姓警員下班後就到這家拖坊索取,所有要錢的動作被店家錄影機全程錄下,以有證據向有關單位檢舉,經起訴調查偵查後,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法院要求對起訴的5名涉案警員,判處5年或12年的有期徒刑。

 

★★★破壞職務上,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該做的而去做,或者做的不去做。像警員是司法警察,查到有性犯罪行為本來的職責就要追追,把案件查個水落石出,收受了錢就揮手放過,這就是違背職務。 貪污犯罪中所指的賄賂,一般是指金錢可以用金錢來計算的財物不正利益,把指賄賂放在外面可以滿足人的需要的或者慾望的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吃花酒就是收受不正利益。

 

★★★立法院於1006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兌現職務行賄罪」,並於629日公佈施行、71日正式生效。文明條文「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之規定,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不信」之不良社會現象。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23
  • 發布日期: 2026-06-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