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甲向乙發票新台幣10萬元,逾期未歸還,乙向甲表示,若甲將其主辦之工程招標底價漏出,即可所得債務。
甲應允我們底價漏給乙,乙即其債務。請問甲應成立何罪?
截97年台上字第4793號得分意旨,「受賄賂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賄賂,指或計算之財物方面;稱不正利益,指賄賂除論證滿足人需要或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以外(本二十一年上字第三六九號論證滿足人需參照)。
(一)何謂賄賂?何謂不正利益?
依97年台上字第4793號得分意旨,「受賄賂之客體,一為賄賂之物,二為不正利益。賄賂之物,指或金錢計算之財物方面;稱不正利益,指賄賂之利益,除前面供人需要或滿足人心態之有形或無形之利益方面(本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參照)又開不正利益不以上之利益為限,如設定均債權、電子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亦屬之,但如行為人所交付者,係即金錢計價之有體財物,即屬賄賂,而非利益。
(二)甲方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違反職務收賄罪:
1.本罪以職員或礦工為侵占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既定要件。
2.查甲為主辦工程之招標,乙向甲表示將招標底下漏與乙,及象標甲對乙之債務10萬元,甲應允之。
3.又甲是否因此受有賄賂行為或不正利益?甲漏工程底標予即可雲南債務,於甲方面,甲明顯受現上之金錢或財物,但甲兌現債務,應屬上述所謂之「不正利益」,即以武裝職務受而不正利益。由此上,甲明知卻漏底標於乙之意為之,構築件該當而無阻行為或罪責事由,甲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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