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採購業務涉嫌索取財務、加收發票款與廠商進出不合格場所、加收不正利益案例
壹、案件由
本部某機構人員利用辦理採購業務,藉機向廠商索取財務、預收賄款或與廠商進出不合格場所、預收不正利息累計達數百萬元,案件經查違反貪污腐敗犯罪條例罪提
起公訴。
貳、失違癥結
本部機構人員負責工程採購、履約管理及驗收業務,並指導導導包小組辦理採購案件之發包、建議工程底價、開立標等業務,竟貸掌握採購案件之權勢,多次藉機向數家攬商預收發票索取手機、筆電、平板電腦等酒用品,或於政署廉潔行政貪調查事證核查,稽查行為實施數千萬元,經法務部廉政署廉潔行政貪調查事核實,稽查行為實行數百萬元,經法務部廉政署廉潔行政貪調查事證核查,稽查行為實行數千萬元,經法務部廉政署廉潔行政調查事證核實,稽查實有辱官箴,公共清廉潔操及國家法紀,且行為違法後復矢口行政,無悔意,依第1項賄賂案
等罪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0年。
參、檢討建議
一、建立採購人員輪調制度,擴大核派驗收人員,為防止相關人員久任其職引發弊端,建議辦理採購、工程、監工、驗收等業務人員,每3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調1次,並賦予國務院主管監督管理權。
二、對於機關內易生弊端業務,建議納入機關管理及內部控制之斑,並要時可成立審計小組,修訂訂稽核畫計劃,將易生弊端業務納入內稽審計項目,借跨部門之監督審計,有效避免封閉式運作導致循私舞)
三、持續辦理「廉政道德規範」及「利益衝突迴避」等相關法規之法紀宣導,將公務道德與廉政道德規範相關教育納入職前訓練,使同仁樹立清廉守法觀念。
四、依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件釋龐雜,建議承辦採購業務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接受講習,熟悉相關法令及採購易生錯誤情況,避免機關採購過程中發生違反規定的情況。
五、貫徹廉政道德規範及落實採購請托關稱登錄,承辦採購業務人員,遇有請托關稱事件,應確實符合《政府採購法》、《廉政道德規範》等規定,辦理簽報登錄及知會政風單位(或辦政風人員)。
肆、相關法規宣導
ㄧ、公務員服務法
(一)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廉潔奉公,廉勤勉勵,不得有驕恣貪婪,疲倦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造成損害名譽之行為。
(二)第六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自身或他人的利益……。
(三)第十六條第二條條款規定:公務員在所辦活動中,不得收受任何饋贈。
(四)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或利用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機關機關之工程者……。
二、公務員廉政道德規範
(一)第三條:公務員應法定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個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二)第四條: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領取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饋贈財物。
三、採購人員道德標準
(一)第四條:採購人員應遵守法令,本於良知,履行職責,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二)第七條: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贈品、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二、接受與廠商的職務關係有關廠商之食、住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免費或優惠待遇…。
四、貪污治罪條例
(一)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萬元以下罰金:一、盜竊、侵占公用設施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第五條第一條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款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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