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現郵箱收受賄賂案例
案情概述
吳蛋訂為某某公務機關科員,負責該機關有關政府採購需求單位之承辦人員,竟於94年4月間某採購案中,保證低於該標底價之80%得標廠商有履約能力,與東南亞向低價搶標廠商分二次收受賄款共計新台幣四十萬元,僅自同年9月間,得標廠商即發生延期違約違約事件,吳訂蛋恐因東窗事發,遂於95年4月間欠款18萬餘元之經二審法院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腐敗職務收受賄賂罪,甲有期徒刑10年6月,螢奪公權5年,所得財物新台幣20萬元應予追繳未收。
案例研究分析
本案吳案蛋預定已遭法院處重刑,係因個人貪念,且合理造成,茲分述如下:
一、兌現職責
其雖辯稱:伊會勘後亦認為另一家廠商的履約能力較好,但簽呈卻遭長官屈服,惟經證人之訊問與查無其所指稱其內簽公文底稿或電子檔,法院承認吳蛋訂訂確實悉有不應決標且不願行為
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告發人雖於94年10月至95年5月間由他人按月交付20萬至30萬元不等之賄賂款給吳蛋,法院初步認定此為告發人推測之詞,且訴方無法舉證有上述按月收受賄賂之事。
縱取得無法按月收受賄款之證據,法院依人所為知悉詳細舉報發人行賄款之證明言,認定:吳訂因證明能夠從另一家廠商處受賄款,遂與標定廠商達成給付40萬元賄款之協議,並分別在某牌樓下,及某機場,各撥款20萬元。 另一份吳訂於95年4月間,由友人提供使用之帳戶提領12萬元,並於同日起所有某郵局帳戶提領6萬元,總計18萬元,後某銀行追繳18萬餘元之違約金,因吳訂無法說明領用蛋之去向,最終單銀行追繳18萬餘元之違約金,因吳訂無法說明領用蛋之去向,最終單行子筆與其訂本
吳訂行為與告發人低度之期約,為高度之收受該蛋所行為吸收,不另論犯罪,職務之故,吳訂行為之當收受賄賂蛋之構成要件要素,係違法貪污治理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5款之職務受賄賂罪。
結語
俗話說得好:「法網重建,疏而不陋」,吳蛋修因一時之貪念而身陷囹圄,渠原以為可以利用職權任其索賄而神不知鬼不覺,焉知古之明訓「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殷鑑不遠,此明訓誡自當為我全體公務員所謹記遵循,並以吳蛋訂之不法案例為提醒,避免重蹈覆習而葬送美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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