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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小叮嚀系列宣導--技士利用職務之便索賄遭判刑案

技士利用職務之便索賄遭判刑案

1、案情摘要

    甲系市場管理處技術士,為支應在外尋歡作樂及代償歡場女子卡債之龐大開支,藉主辦公有市場營撤銷整修工程職責之機會,多次向承攬公有市場整建工程之廠商、設計監造建築師要求給付發票款或要求飲宴如於辦公室樓梯間,向工程施工廠商表示「作工程要懂規矩」;向設計監造建築師工作人員表示「若要請領款即須請客(喝花酒)」、「不用請客,改以現金3萬元折抵」等語。復用00工程施工廠商請領估欠款之機會,向廠商負責人表示該工程須辦理追加,全部追加工程所需材料及工錢均由廠商自行吸收,追加工程款一百餘萬元由甲取得。 嗣經廠商向法務部調查局檢舉,準備現金50萬元於自用小客車內假意交付甲,事先埋伏之調查局人員當場以盜竊犯逮捕,後經檢控偵查起訴,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認甲為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共有期刑犯奪公權年,褫公權。

2、關心事項 

    採購人員道德第六規定,採購人員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恪守,重視榮譽。同準則第七規定,採購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罰單、回扣、饋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不得接受與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行為莊之免費或優惠待遇。請各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避免,以維自身利益並損及避免晚會。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23
  • 發布日期: 2026-05-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