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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本市建築物外牆磁磚安全管理,惠請依說明內容協助辦理

主旨: 為加強本市建築物外牆磁磚安全管理1案,惠請依說明內容協助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因應近來氣候劇烈變化,避免建築物大樓外牆磁磚屢發生剝落而造成傷人事件,請下列單位協助轉知配合辦理相關事項,加強建築物外牆磁磚安全管理:
(一) 惠請貴區公所協助周知所轄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自主檢查建築物外牆磁磚有無再剝落之虞,如有立即危險應儘速施作臨時安全放護措施,並辦理修繕改善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另於施工過程中應加強注意建築物構造設備安全。此外,為讓民眾快速瞭解外牆磁磚相關安全法令及修繕維護規定,市府也編訂「外牆飾面材安全Q&A手冊」,民眾可洽都發局官網電子書查閱(https://goo.gl/Ev6JkF )或洽市府都市發展局索取。
(二) 惠請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通知所屬會員主動檢查各權管理中社區建築物外牆磁磚安全狀況,如有發現剝落危險之虞,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規辦理修繕作業和注意建物構造和設備安全等。
(三) 另惠請臺中市建築師公會周知各建築師會員針對外牆磁磚有剝落危險之虞建築物,配合建築主管機關之需求,協同現場會勘及提供專業諮詢及技術服務。
二、 另請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協助於臺中樂居管家Line官方帳號公告建築物外牆磁磚安全管理資訊。
三、 法規宣導:
(一)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起造人應負維護管理 責任;建築物外部、外牆飾材及其附屬構造物破損、污漬 、傾頹朽壞等嚴重影響市容觀瞻時,都發局得命所有權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起造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 ,都發局得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使用人、管 理人、起造人或肇事行為人連帶負擔。」同條例第56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經都發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得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 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二)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三)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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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26
  • 發布日期: 2023-1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