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先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申請役男短期出境,申請核准後請列印「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併同護照出境(短期出境期限為四個月)。
(二) 出境後,取得國外學校「在學證明」(須符合役男出境就學之就讀學歷及年齡規定),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於四個月期限內將在學證明正本及護照影本儘速寄回臺灣。
(三) 役男委由在臺之成年親友檢附上述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含中文譯本)、護照影本(簽章加註與正本相符)、印章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等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本所人文課)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之1規定)
(四) 役男收到「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核准公文後,請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首頁/主題單元/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查詢及列印系統)查詢及列印出境核准通知單,於下一次返台後持憑再出境,請勿再上網申請短期出境。
(五) 核准出境就學期限,就讀國外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者(含語文學校)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六) 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准後,始得回復國外就學身分,繼續在國外就讀並完成學業;若經申請後無法獲准,則須依規定返國履行兵役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