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已在國外學校就讀且符合就讀學歷及年齡規定之「在學證明」(請加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及護照正本。大學以下至24歲、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