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公寓大廈事務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布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

有關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1案,業奉總統111年5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271號令公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總統府公報第7602期(另見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下載

一、 依內政部111年5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9366號函辦理。


二、 有關本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內容,涉及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後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倘公告內社區屆期未成立管理組織者亦增訂罰則,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按次處罰,市府後續將配合中央公告之規定辦理。


三、 另本府(處)為強化本市社區管理委員會運作及落實社區自治,訂有「臺中市公寓大廈輔導暨業務推動委外執行計畫案」可派員至有需要之社區提供相關協助(輔導管理組織成立及運作),如有未成立管理組織之社區,得依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者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向本府(處)提出申請,且本府(處)另有訂定「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補助對象為本辦法施行 (100年4月27日)後向本市各區公所完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報備(首次報備),且其使用執照申請日期在93年1月2日前之公寓大廈。倘有社區符合申請資格且未曾獲得補助,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得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向本府(處)提出申請,俾利後續社區自治事宜。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24
  • 發布日期: 2022-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 點閱次數: 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