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計算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1)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
(2)達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
※家庭總收入=工作收入+動產+不動產收益+其他收入+所得收入
※全家人口範圍除申請人之外,需包括:
1. 配偶
2.一等親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3. 同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4.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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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14
- 發布日期: 2021-0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 點閱次數: 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