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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3.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4.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1款、第2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5條之3第1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6
  • 發布日期: 2021-0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