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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清水區公所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維護本所設備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各單位為預防危害及破壞事件之發生,應視業務特性,結合整體資源力量,做好實體安全維護工作。
三、為強化管理本所公共設施,針對轄管業務性質及視環境狀況需要,得設置相關照明、監視、保全、防竊盜等機關安全維護設備。
四、本所應與地區警察單位密切聯絡,加強巡邏勤務,以期強化安全維護,有效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
五、本所每年應召開安全維護會報,由政風室主辦,各單位協辦,研討有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之議題。
六、本所秘書室、政風室應定期協調各有關機關模擬危安狀況,適時舉辦防火演練或災害應變演練,以提昇本所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制變能力。
七、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機關首長或機關公文包裹有無爆裂物,發現可疑包裹不宜翻動,應即聯繫警察機關防爆單位處理,並迅速通報政風室陳報機關首長適採因應措施。
八、本所各單位應密切協調配合,加強聯繫,蒐集轄內有關危害或破壞之預警資料,有效掌握並迅速提供檢、調、警等有關單位參處,發揮聯防預警功能。
九、每年度由政風室會同相關課室實施定期或不定期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將檢查缺失簽陳區長核定後移請本所有關單位檢討改進。
十、本所辦公室大門鑰匙應由專人負責管控,同仁離職後應收繳其持有之鑰匙,並嚴格禁止同仁複製,若有遺失應向秘書室登錄遺失原因,並申請補發。
十一、發生危害或破壞時,應儘量保存現場完整性,並迅速通知警察機關派員採證及通報政風室協處。
十二、政風室應適時舉辦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安全維護講習或宣導,以提昇員工對危害或破壞事件之認識。
十三、本要點陳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04
  • 發布日期: 2015-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