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大陸地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者, 自入境之日起算,在台連續停留滿六個月起,應以眷屬身分依附台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至於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申請變更停留事由為「團聚」者,自核准變更為「團聚」之日起在台連續停滿四個月,始得加保。請持身分證、旅行證、印章至本課辦理,如配偶有榮民身分或低收入戶身分應一併攜帶。
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大陸地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者, 自入境之日起算,在台連續停留滿六個月起,應以眷屬身分依附台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至於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申請變更停留事由為「團聚」者,自核准變更為「團聚」之日起在台連續停滿四個月,始得加保。請持身分證、旅行證、印章至本課辦理,如配偶有榮民身分或低收入戶身分應一併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