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工程司洩漏工程底價投標者遭判刑撤職案
1、案情摘要
甲系00管理局幫工程司,負責該局採購業務,明知其因職並知悉採購方案之工程底價、投標廠商之家數等提出造成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信息,均屬中華民國限制國防除應秘密之消息外,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露,基於實際鎖倉防禦:除秘密意向外,以下消息(一)致電廠商電話刺探底價,回答:「就是上次的位置啦」、「不會升啦,…不敢升。」、「接近17。 ”等語。(二)對於廠商電話詢問參加投標廠商人數有無增加,回答:「沒有。」。案件經偵查偵查起訴,台灣00地方法院刑事司法處罰,以連續甲洩漏有關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一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並由司法懲戒委員會996月25日議決,撤職並停職一年。
2、注意事項
機關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保密規定,及採購人員道德準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不得漏洩秘密採購之要求。甲應納稅廠商之電過話詢問而漏掉底價及納稅廠商數遭判免職,得不償失的,採購人員應引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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