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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宣導-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業奉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81號令公布修正部分條文,第7條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通報義務之規定事項

1.依內政部112年3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3711號函辦理。

2.依旨揭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已訂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通報義務之規定,如知有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者,請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通報辦理。

3.為加強宣導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通報義務,請所(會)惠予協助轉知所轄社區管理組織或會員,並建議納入社區或公司內部人員教育訓練方針,適時宣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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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2
  • 發布日期: 2023-03-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 點閱次數: 90